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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9/29 阅读:230次
宣人社秘228号
各县市区人社局、财政局,市本级相关企业:
根据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使用失业保险基金支付企业稳岗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发〔2017〕31号)精神,现就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企业支付稳定就业岗位补贴(以下简称稳岗补贴)和化解产能过剩企业增补稳岗补贴(以下简称增补稳岗补贴)有关政策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一)稳岗补贴:采取有效措施不裁员、少裁员,稳定就业岗位的企业。
   (二)增补稳岗补贴:煤炭、钢铁等列入国家化解产能过剩计划的企业(以下简称化解产能过剩企业)。
     二、企业申请条件
(一)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结构调整政策和环保政策。即非国家或省、市政策性关闭破产(整体关闭破产)名录内企业,且企业申请年度未受过环保部门行政处罚。
(二)非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或“僵尸企业”。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指根据发改委等28部门《印发<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规定,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的失信企业;“僵尸企业”指根据安徽省委省政府《安徽省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精神,已停产半停产、连年亏损、资不抵债、靠政府补贴和银行续贷存在的企业。
(三)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缴纳失业保险费用。
(四)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同期省城镇登记失业率,列入国家化解产能过剩计划的煤炭、钢铁企业裁员率低于10%。裁员率,以企业上年度1月在岗职工人数为基数,按企业上年度全年裁减职工人数计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第39条、第44条第一至第三款解除合同的职工不计入企业裁减职工人数。
三、计发标准
(一)稳岗补贴计发比例按照企业上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确定。列入国家计划的煤炭、钢铁等化解产能过剩企业稳岗补贴计发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基金结余和申领企业数量确定,不得低于企业上年度单位和职工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
(二)增补稳岗补贴依据化解产能过剩企业入库内部退养职工人数,按参保地1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
四、申领和计发办法
企业通过安徽省稳岗补贴网上申报系统申领稳岗补贴和增补稳岗补贴,经人社部门审核、企业确认、财政部门复核,并经公示后,由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人社部门,再由人社部门具体经办机构拨付至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各地可根据本地区经办能力、申请稳岗补贴企业户数等实际情况按月或一次性发放稳岗补贴。
五、补贴资金用途
    稳岗补贴主要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相关支出。增补稳岗补贴可用于企业发放内部退养职工生活费、缴纳内部退养职工社会保险费等支出。
六、有关政策衔接
企业2016年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地税局《关于调整皖政〔2013〕5号文件有关政策的通知》(皖人社秘〔2015〕89号)享受稳岗补贴的,可继续申领2017年稳岗补贴,但其申领2016年稳岗补贴时所作不裁员承诺期延续至2017年的,承诺期继续有效。企业违背承诺裁员的,按照《关于享受岗位补贴的重点帮扶企业违背不裁员承诺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批复》(皖人社秘〔2013〕256号)追回资金,或从2017年稳岗补贴资金中扣减。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人社秘〔2012〕114号)规定的岗位补贴支出政策停止执行。
七、相关工作要求
各参保企业应按照规定要求,认真扎实地做好稳定岗位补贴和增补稳岗补贴补贴申报工作,申报一律通过安徽省稳岗补贴网上申报系统进行操作,并于2017年11月30日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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