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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益性岗位薪酬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 时间:2017/9/29 阅读:496次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用人单位:
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皖人社发〔2014〕18号),用人单位应按月足额支付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安徽省最低工资规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272号),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社保、用人单位一次性奖励等六项,新标准执行时间为2017年2月份。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督促本辖区内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调整工资计发标准,对前期未到位的部分要进行补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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